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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33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8 條
民法 第 122 條
旨: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出境期限,
得否排除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之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以下簡稱外來
          人口) 停留出境期限,得否排除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之適用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九十) 境行齡字第九八○二五號函。
          二  按「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家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
              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
              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參仿民
              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反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乃
              上開休息日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給付,為杜爭議,統一規定以其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故上開休息日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非就為行政行為
              之個別行政機關定之。準此,本件有關人民停留出境期限之期間末日
              計算,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屬對人民有利者,除法
              律另有明文外,仍應依首揭規定計算期間,不因交通運輸每日運輸,
              機場、港口服務人員輪班執勤而排除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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