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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250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行政程序法解釋及諮詢小組會議紀錄彙編(二)(91年12月)第 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二條所稱「行政機關」之釋疑
全文內容:按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二條所稱「行政機關」之範圍,本部業於九十年六月
          二十一日以法九十律字第○一八二六九號函解釋在案。本件依來函檢附之
          「港務局設置及監督條例草案」第三條所列港務局改制後掌理事項,似屬
          公權力行使之範疇;又參酌同草案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本局
          得就行使公權力事項,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範圍,訂定規章實施
          ,並報請交通部備查。」、「人民不服本局行使公權力所為之處分者,依
          訴願法規定,向交通部提起訴願。」,港務局改制為公法人後,似屬行政
          程序法第二條規定所稱之「行政機關」範圍。貴部 (銓敘部) 來函說明三
          後段所述意旨,本部敬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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