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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132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旨:
關於高雄市政府制定「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 (草
案) 」相關法制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高雄市政府制定「高雄市樹木花草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 (草
          案) 」相關法制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依  貴處九十年四月三日台九十內字第○一九七一二號交議案件通知
              單辦理。
          二  按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
              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
              政罰。」故本件高雄市政府制定「高雄市花草樹木及公共設施管理自
              治條例 (草案) 」,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宜由主管機關先行認定之。
              合先說明。
          三  次按行政罰乃為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
              政上義務者,所科之制裁,與民法上基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有異,故二者並無牴觸,尚非不可併存。本件「高雄市樹木花草
              及公共設施毀損賠償自治條例 (草案)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之賠償
              標準,如僅屬填補損害之賠償性質,法制上尚無疑義;惟如已兼含懲
              罰性賠償性質,則與行政罰部分構成併罰,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
              ,顯有不當。本件相關疑義,宜請主管機關參酌上開說明檢視之。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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