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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1227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255 期 1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3 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4 條
旨:
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匿名檢舉或陳情違章建築案件是否受理乙案
主    旨: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匿名檢舉或陳情違章建築案件是否受理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二九九九號函。
          二  按人民陳情案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受理,
              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所明定。另行政院訂頒之「行政
              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人
              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
              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
              或住址者。」故人民陳情案具有上開法定情形者,機關得不予受理;
              惟機關如仍予以受理者,亦非法所不許。本件有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對匿名檢舉、陳情違章建築案件,得否基於如  貴部來函說明二
              所敘:「……主管建築機關受理違章建築之檢舉、陳情案,主要為查
              明該地點是否確有違建發生,而無關檢舉人之姓名住址是否真實。除
              檢舉之違建地點不詳無法查報外,匿名檢舉、陳情違章建築可彌補主
              管建築機關漏失應查報之違章建築,……」之考量仍予以受理乙節,
              本部敬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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