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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80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 條
旨:
函詢監察院糾正金門縣政府辦理李○樂等三名國小候用校長案之適法性疑
義乙案
主    旨:貴部函詢監察院糾正金門縣政府辦理李○樂等三名國小候用校長案之適法
          性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台 (九○) 國字第九○○一一一○三號
              函及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台 (九○) 國字第○九○○二三五○三號書
              函。
          二  按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聘用,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係屬地方政府
              之權責。復依修正後國民教育法之規定,校長係採「遴選聘用制」,
              故除該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施行前之儲訓候用人員,於該法修正施行
              後仍應依修正後之規定參加遴選。來函所詢「金門縣政府研擬補救之
              道:『自即日起該縣一遇國小校長出席,‥‥,本府 (金門縣政府)
              即依序將吳○澤、李○木二人逕派校長,以資彌補改進』」乙即,似
              有未合。至  貴部就上開金門縣政府所研擬補救之道有無允許權乙節
              ,仍請就  貴部組織法、國民教育法及地方制度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本於職權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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