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899952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68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4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旨:
關於溢領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是否應予追繳,涉及法規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台灣省政府退休人員劉○昌先生溢領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是否應予追
          繳,涉及法規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十四日九十退三字第一九八四九五三號書函。
          二  按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
              儲存;如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
              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為公務人員退休
              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 (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前條文為第
              三十一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本文所明定。另「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
              金優惠存款辦法」第十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受理存款機關為台灣銀
              行,及其各地方分支機構。」查台灣銀行非屬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所稱之行政機關,其與退休公務人員間有關一次退休金優惠儲
              存之存款關係,似屬民法上消費寄託行為之私法關係;另上開辦法第
              五條第一項:「存款利率特予優惠,由財政部專案呈請行政院定之。
              」之規定,則應解為國家以補貼銀行優惠存款利率之私法方式達成照
              顧退休公務人員之行政目的。至於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
              、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而未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者,其所溢領之優惠
              存款與一般利息之差額,係屬不當得利。
          三  有關台灣省政府退休人員劉○昌先生溢領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是否應
              予追繳,涉及法規適用疑義乙案,請參酌前開說曘,就具體事實依民
              法相關規定處理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