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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律決字第 0340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45 條
旨:
關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發布施行前之行政資訊,是否仍有該辦法適用
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發布施行前之行政資訊,是否仍有該辦法適用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院秘書處九十年九月四日台九十法字第○五二二九三號函轉來
              貴署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基檢清正九十偵三三七一字第一八○三○號
              函辦理。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及其授權訂定之「行政資訊公開
              辦法」 (以下簡稱公開辦法) 分別於本 (九十) 年一月一日及二月二
              十三日開始施行。依本法及公開辦法規定,行政資訊公開之型態有二
              ,即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公開辦法第四
              條第一項規定參照) 及應人民請求而公開或提供 (被動公開) 之行政
              資訊 (除應主動公開者外皆屬之) 。屬被動公開之行政資訊,不論其
              為本法及公開辦法施行前或施行後所作成或取得者,人民均得向持有
              或保管該資訊之行政機關請求提供 (公開辦法第九條) ,除符合公開
              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限制公開或提供者外,行政機關應予提供,不得拒
              絕。
          三  至於行政機關於本法施行前依職權作成或取得之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
              訊,於本法施行後,原則上得不主動公開之。惟如屬本法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 (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
              六款及第七款) 所定之資訊,而於本法施行後,仍繼續具有效力者,
              為滿足人民知的需求及確保其權益,除涉及國家機密者,或依本法第
              三條第一項規定,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法規命令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行政機關均應一併主動公開。
          四  次按「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均為本部所主管,爾後
              貴署對於行政資訊公開事宜疑義,請逕向本部洽詢,不宜逕行行文行
              政院。
          五  檢附本部編印「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問答手冊乙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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