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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
發文字號: (90)檔籌檔字第 00018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國家檔案局籌備處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檔案法 第 7、8 條
旨:
函覆檔案管理作業若委外辦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適用問題
主    旨:為檔案管理作業委外辦理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適用,復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九十職秘字第○○二一九六○號函。
          二  依檔案法第七條規定,檔案管理作業包括點收、立案、編目、保管、
              檢調、清理、安全維護、其他檔案管理作業及相關設施事項等;復依
              該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各機關應將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
              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公布,惟機密檔案,其目錄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
              五條規定,不予公布。
          三  前揭各檔案管理事項,除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及微縮作業,於本處研
              擬之「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草案) 及「檔案微縮儲存管理
              實施辦法」 (草案) 中,訂有必要時得委外之規定外,其餘事項於檔
              案法相關子法中並無規範,如悉數委外辦理,恐將影響檔案管理安全
              ,為期兼顧機關檔案管理人力短缺之困及維護檔案安全之前提,建請
                貴局以專案業務事項進行部分委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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