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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工程管字第 900347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0 年冬字第 5 期 47-48 頁
相關法條 監察法 第 19、25、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旨:
請督促所屬工程單位務必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
要點等規定辦理

主    旨:為確保公共工程品質,以維公共安全,請貴管督促所屬工程單位務必確實
          依政府採購法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
          。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九十年九月七日臺九十交字第○五二○六一號二函辦理。
          二  查南投縣中寮鄉公所辦理「投二十七縣二K+○○○至八K+五○○
              道路拓寬工程」,未依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工程材料檢 (抽) 驗、品
              質抽驗及驗收,致發生嚴重偷工減料之情形,為避免上述類似事件一
              再發生,請務必督促各工程單位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條之一 (如附件) 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辦理,以維公共安全。
          三  檢附監察院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函及行政院九十年九月七日函之影印
              本。

附    件:監察院函
                                    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九十) 院臺交字第九○○一○六五五六號
主    旨:貴院函復:有關本院前糾正南投縣中寮鄉公所辦理「投二十七線二K+○
          ○○至八K+五○○道路拓寬工程」,未依契約規定,檢驗工程材料及辦
          理品質抽驗,又未依「工程驗收要領及容許標準表」之規定,辦理驗收,
          致發生嚴重偷工減料乙案。茲檢附本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會議通過之審核
          意見第一、二項,請轉知所屬。 (八八交正二)
說    明:依據本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第三屆第三十一次會議決議辦理,並復  貴院
          九十年七月五日臺九十工字第○三八六六二號函。
審核意見:一  經查各相關機關業已推動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中,本案准予結案。惟仍
              應持續督促各工程單位持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以維公共安全。 (此
              部分由  貴院自行辦理,無須函復本院)
          二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行政院或其所屬各機關對於糾
              正案,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答覆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如有
              藉故敷衍、推責、延滯,或不為是當之改善與處置,或經質問後仍未
              切實改善,或改善後就同一性質之事件仍一再發生相同、類似違失情
              事者,經調查屬實,對該主管長官,得逕依本法第六條或第十九條之
              規定辦理。」復查監察法第六條、第十九條分別規定:「監察委員對
              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
              院提彈劾案。」、「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
              ,應先予停職或其他,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
              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
              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
              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本案中寮鄉公所發生嚴重偷工減料乙案,業經本院糾正在案,由
              該案例凸顯之公共工程管理與品質提升之通案缺失,亦經本院追蹤工
              程會、交通部、營建署檢討改進長達二年五個月,貴院除應督促各工
              程單位持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外,應將監察法二十條之一規定,轉知
              有關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管理機關、工程監辦機關知悉,以避免類似
              事件再次發生。 (此部分由  貴院自行辦理,無須函復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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