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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工程企字第 910199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51 條
旨:
「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乙
案

主    旨:貴處函詢「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
          購投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高市工水四字第○九一○○○七二二六
              號函。
          二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已有規
              定。
          三  復依本法第五十一條:「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
              標文件,::」準此,旨揭合作社是否可參與投標,應視其是否符合
              個案規定之廠商資格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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