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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工程企字第 900511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1 年 7 月號 第44-46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
旨:
增訂「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
全文內容:茲增訂「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附件,允許由銀行
          代洽經機關審核符合原招標文件所訂資格之其他廠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
          履約/保固。

附    件: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
          1 立連帶保證書人 (保證人) 銀行    分行 (以下簡稱本行) 茲因 (得標
            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 得標 (機關名稱)  (以下簡稱機關) 之 (採購
            標的)  (以下簡稱採購) ,依招標文件 (含其變更或補充) 規定應向機
            關繳納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新臺幣 (或外幣)  (中文大寫)
            元整 (NT$ \外幣)  (以下簡稱保證總額) ,該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
            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2 機關依招標文件\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
            之情形者,一經機關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
            機關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
            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權
            利。保證金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但由本行代洽經
            機關審核符合原招標文件所訂資格之其他廠商,就未完成部分完成履約
            \保固致無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3 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
          4 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 (一) 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 (二) 至招標文件\契約規定之期限止。
          5 本保證書正本一式二份,由機關及本行各執一份,副本一份由廠商存執
            。
          6 本保證書由本行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
            。

          保證銀行:

          負責人 (或代表人) :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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