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0 年秋字第 38 期 7-8 頁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全文內容: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八九) 工程企字第八九○ 一一○一七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89 年 5 月 3 日(89) 工程企字第 89011017 號函,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