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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工程企字第 900227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6、37 條
旨:
有關辦理勞務採購案件訂定廠商資格之參考

主    旨:依內政部所訂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如說明,供辦理有關該類勞務
          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之參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依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六六四號函辦理
              。
          二  景觀專業技術服務非屬「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所規範,本會九十
              年一月三十一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三七一號函已有釋例
              ,茲為提供各機關辦理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
              資格之參考,依內政部前揭函建議,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為
              「從事自然及人造景觀環境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養護、經營
              管理及調查、分析、評估、保育、復育、計畫管理等業務」,各機關
              辦理該類勞務採購案件,應注意其差異性,並不得為不當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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