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依內政部所訂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如說明,供辦理有關該類勞務
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資格之參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依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三六六四號函辦理
。
二 景觀專業技術服務非屬「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所規範,本會九十
年一月三十一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三七一號函已有釋例
,茲為提供各機關辦理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案件於訂定廠商
資格之參考,依內政部前揭函建議,景觀專業技術服務之業務範疇為
「從事自然及人造景觀環境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養護、經營
管理及調查、分析、評估、保育、復育、計畫管理等業務」,各機關
辦理該類勞務採購案件,應注意其差異性,並不得為不當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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