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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工程企字第 9000075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31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9 條
旨:
工程逾期違約金之日數計算方式,屬履約管理事項,依契約規定辦理;如
契約未規定,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 45 點規定,以日為單位計算逾期日數
,無工作天、日曆天、假日之分別;至於雨天是否計入,則依民法第 231
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工程逾期違約金之日數計算方式,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規定辦
          理;如契約未規定,而雙方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依政府採購法
          第六十九條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校九十年一月三日屏仁校總字第○一六號函。
          二、旨述事項,如契約未予規定,可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點,以日
              為單位計算逾期日數,尚無工作天、日曆天、假日之分別;至於雨天
              是否計入,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
              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
              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正    本:屏東縣仁愛國民小學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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