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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90)工程企字第 091002952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5、84、85、85-1 條
旨:
有關  貴處辦理「高雄市立鼎○國民中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之疑義

主    旨:有關  貴處辦理「高雄市立鼎○國民中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之疑義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高市工新 (三) 字第○九一○○○六二
              三五號函。
          二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
              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五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
              提出異議。復依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
              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
              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如屬履約爭議,得依本法第八十五
              條之一規定申請調解。
          三  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 (一) 本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九十) 工程
              企字第九○○○五○八四號函,建議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
              管理處辦理「大鵬專案Α區第九標工程」不決標予世○營造有限公司
              ,係因該處說明部分標價偏低之價差達新台幣二千一百萬元,佔投標
              價格百分之二十四,且該部分標價僅達類似標案標價千分之一,本會
              爰依個案情形提供參考意見。上述情形與  貴處來函所述廠商之部分
              標價因誤繕而偏低情形 (經核算,廠商標單項次Α之 8、9 、13  及
              項次 C  之 6  標價偏低部分與  貴處預估底價詳細表同項目之價差
              為新台幣五百四十餘萬元,約為投標價格百分之十,且該廠商之總標
              價為底價百分之九十四) ,尚屬有別。 (二) 廠商如主動表示標單計
              算錯誤,要求不決標或不接受決標,尚非屬機關不決標予廠商之事由
              。廠商是否有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或其他特殊情形,應由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以防止廠商低標搶標後
              ,藉此事由干擾政府採購秩序。本案廠商之部分標價縱有偏低情形,
              惟其總標價為底價百分之九十四,顯見應有部分標價偏高情形,併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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