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有關 貴處辦理「高雄市立鼎○國民中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之疑義
主 旨:有關 貴處辦理「高雄市立鼎○國民中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決標之疑義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高市工新 (三) 字第○九一○○○六二 三五號函。 二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 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五條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 提出異議。復依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 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 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如屬履約爭議,得依本法第八十五 條之一規定申請調解。 三 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 (一) 本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九十) 工程 企字第九○○○五○八四號函,建議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 管理處辦理「大鵬專案Α區第九標工程」不決標予世○營造有限公司 ,係因該處說明部分標價偏低之價差達新台幣二千一百萬元,佔投標 價格百分之二十四,且該部分標價僅達類似標案標價千分之一,本會 爰依個案情形提供參考意見。上述情形與 貴處來函所述廠商之部分 標價因誤繕而偏低情形 (經核算,廠商標單項次Α之 8、9 、13 及 項次 C 之 6 標價偏低部分與 貴處預估底價詳細表同項目之價差 為新台幣五百四十餘萬元,約為投標價格百分之十,且該廠商之總標 價為底價百分之九十四) ,尚屬有別。 (二) 廠商如主動表示標單計 算錯誤,要求不決標或不接受決標,尚非屬機關不決標予廠商之事由 。廠商是否有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或其他特殊情形,應由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以防止廠商低標搶標後 ,藉此事由干擾政府採購秩序。本案廠商之部分標價縱有偏低情形, 惟其總標價為底價百分之九十四,顯見應有部分標價偏高情形,併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