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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字號: (90)台財關字第 090055008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53 期 1101-110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關稅法 第 30 條
旨:
公告財政部對人民依據關務相關法規申請案件之審核作業時間表
主    旨:公告本部對人民依據關務相關法規申請案件之審核作業時間表
          附「財政部 (關政司) 對人民申請案件之審核作業時間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如主旨

附    件:財政部 (關政司) 對人民申請案件之審核作業時間表
┌─────────┬─────┬────────┬──────────┐
│申請案件項目      │ 處理時限 │審核依據之法規  │ 備     註          │
│                  │(以天數計)│                │(洽辦電話)          │
├─────────┼─────┼────────┼──────────┤
│依關稅法第三十條及│三十天    │一  關稅法:第三│(二三二二-八四七八 )│
│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          │    十條及第三十│                    │
│請展延復運進出口期│          │    條之一。    │                    │
│限案件:          │          │二  關稅法施行細│                    │
│一  依據廠商來函申│三天      │    則:第四十七│                    │
│    請理由,函請關│          │    條、第四十七│                    │
│    稅總局查明,並│          │    條之一、第四│                    │
│    以實務立場研擬│          │    十八條、第四│                    │
│    意見。        │          │    十八條之一。│                    │
│二  關稅總局依廠商│二十四天  │                │                    │
│    申請理由及本部│          │                │                    │
│    函示蒐集相關資│          │                │                    │
│    料,並依規定函│          │                │                    │
│    復本部。      │          │                │                    │
│三  依關稅總局函復│三天      │                │                    │
│    意見,參酌相關│          │                │                    │
│    法令規定,簽請│          │                │                    │
│    核定答復函。  │          │                │                    │
├─────────┼─────┼────────┼──────────┤
│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六天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二三二二-八四五八   │
│規則第三條規定申請│          │規則第三條及第五│                    │
│免稅案件:        │          │條              │                    │
│對內政部轉送到部之│          │                │                    │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          │                │                    │
│件,經核可後,於原│          │                │                    │
│核轉通知書上加簽准│          │                │                    │
│予免稅並蓋印,以一│          │                │                    │
│份退還內政部存案,│          │                │                    │
│一份交申請人,一份│          │                │                    │
│發交海關辦理。    │          │                │                    │
├─────────┼─────┼────────┼──────────┤
│反傾銷稅課徵申請案│四十五日  │依據「平衡稅及反│(二三二二-八四五八) │
│件:              │          │傾銷稅課徵實施辦│                    │
│一  財政部審核申請│          │法」之規定如左:│一  上述申請案件,本│
│    要件及提交關稅│          │一  第七條      │    部於收到申請書之│
│    稅率委員會審議│          │                │    翌日起四十五日內│
│    是否進行調查。│          │                │    提交關稅稅率委員│
│                  │          │                │    會審議。但第七條│
│                  │          │                │    第二款申請人補正│
│                  │          │                │    資料所需時間不計│
│                  │          │                │    入該四十五日期限│
│                  │          │                │    。此外,明訂不具│
│                  │          │                │    備申請人之資格等│
│                  │          │                │    不符申請要件者,│
│                  │          │                │    財政部應予駁回,│
│                  │          │                │    毋庸作成應否進行│
│                  │          │                │    調查之議案提交關│
│                  │          │                │    稅稅率委員會審議│
│                  │          │                │    。              │
│                  │          │                │                    │
│二  經濟部初步調查│四十五日  │二  第十條      │二  財政部關稅稅率委│
│    認定該案件有無│          │                │    員會審議決議進行│
│    危害我國產業。│          │                │    調查之案件,即送│
│                  │          │                │    由經濟部調查有無│
│                  │          │                │    危害我國產業,經│
│                  │          │                │    濟部應於案件送達│
│                  │          │                │    之翌日起四十五日│
│                  │          │                │    內,將初步調查認│
│                  │          │                │    定結果通知財政部│
│                  │          │                │    。              │
│                  │          │                │                    │
│三  財政部提交關稅│七十五日  │三  第十條、第十│三  經經濟部初步調查│
│    稅率委員會對初│          │    一條        │    認定有危害我國產│
│    步調查認定有產│          │                │    業之案件,財政部│
│    業損害之案件進│          │                │    應於通知送達之翌│
│    行傾銷事實之初│          │                │    日起七十五日內作│
│    步認定。或並對│          │                │    成有無傾銷之初步│
│    初步認定有傾銷│          │                │    認定。財政部對初│
│    事實之案件,與│          │                │    步認定有傾銷事實│
│    有關機關會商後│          │                │    之案件,並得與有│
│    報請行政院核定│          │                │    關部會會商後報請│
│    臨時課徵反傾銷│          │                │    行政院核定臨時課│
│    稅。          │          │                │    徵反傾銷稅。上述│
│                  │          │                │    七十五日時限不包│
│                  │          │                │    含會商報請臨時課│
│                  │          │                │    徵反傾銷稅之時間│
│                  │          │                │    。              │
│                  │          │                │                    │
│四  財政部關稅稅率│六十日    │四  第十二條    │四  財政部初步認定之│
│    委員會對初步認│          │                │    案件,應繼續調查│
│    定之案件繼續調│          │                │    ,並於初步認定之│
│    查,進行傾銷事│          │                │    翌日起六十日內完│
│    實最後認定。  │          │                │    成其最後認定。  │
│                  │          │                │                    │
│五  經濟部最後調查│四十五日  │五  第十二條    │五  經財政部關稅稅率│
│    認定有無危害我│          │                │    委員會最後認定有│
│    國產業        │          │                │    傾銷之案件,應即│
│                  │          │                │    通知經濟部於通知│
│                  │          │                │    送達之翌日起四十│
│                  │          │                │    五日內,作成該傾│
│                  │          │                │    銷是否危害我國產│
│                  │          │                │    業之最後認定,並│
│                  │          │                │    將其結果通知財政│
│                  │          │                │    部。            │
│                  │          │                │                    │
│六  財政部對於經經│十日      │六  第十三條    │六  財政部應於經濟部│
│    濟部最後調查認│          │                │    通知最後調查認定│
│    定有危害我國產│          │                │    結果之翌日起十日│
│    業之案件,提交│          │                │    內提交關稅稅率委│
│    關稅稅率委員會│          │                │    員會審議,其審議│
│    審議是否報請行│          │                │    決議課徵反傾銷稅│
│    政院核定課徵反│          │                │    之案件,財政部應│
│    傾銷稅。      │          │                │    即報請行政院核定│
│                  │          │                │    對該貨物之進口,│
│                  │          │                │    課徵反傾銷稅。  │
│                  │          │                │七  反傾銷稅之課徵或│
│                  │          │                │    不課徵,財政部應│
│                  │          │                │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          │                │    及利害關係人,並│
│                  │          │                │    刊登財政部公報。│
│                  │          │                │八  前述反傾銷案件有│
│                  │          │                │    關進口貨物有無傾│
│                  │          │                │    之調查,其主管機│
│                  │          │                │    關為財政部;但有│
│                  │          │                │    關進口貨物之傾銷│
│                  │          │                │    有無危害我國產業│
│                  │          │                │    之調查,其主管機│
│                  │          │                │    關為經濟部。另主│
│                  │          │                │    管機關對於案件之│
│                  │          │                │    調查、審議,必要│
│                  │          │                │    時得就各項期間延│
│                  │          │                │    長二分之一,並通│
│                  │          │                │    知申請人與利害關│
│                  │          │                │    係人及刊登公報。│
│                  │          │                │                    │
│                  │          │                │九  在審核各階段經認│
│                  │          │                │    定:應予駁回案件│
│                  │          │                │    、初步調查認定無│
│                  │          │                │    危害產業案件、最│
│                  │          │                │    後認定無傾銷事實│
│                  │          │                │    案件、最後調查認│
│                  │          │                │    定無危害產業案件│
│                  │          │                │    ,財政部在關稅稅│
│                  │          │                │    率委員會審議後結│
│                  │          │                │    案,並以書面通知│
│                  │          │                │    申請人 (及利害關│
│                  │          │                │    係人) ,並刊登財│
│                  │          │                │    政部公報。      │
│                  │          │                │                    │
│                  │          │                │一○  以上七、八、九│
│                  │          │                │      項通知申請人 (│
│                  │          │                │      及利害關係人) │
│                  │          │                │      之期限訂為七日│
│                  │          │                │      ,刊登財政部公│
│                  │          │                │      報期限訂為十五│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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