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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秘書處
發文字號: (90)台秘字第 0001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3 期 17~18 頁
法務部公報 第 254 期 26~27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253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29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160 條
旨:
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適用,建請修正「文書處理檔案
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再請釋示
主    旨:貴部函,為因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適用,建請修正「文書
          處理檔案管理手冊」之相關規定,執行上尚有疑義,爰再請釋示一案,復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部 (法務部) 九十年一月二日法九十律字第○四八九○○號函。
          二  依「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款所定行政規則,係以令發布,其目的即在與同法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以函分行之情形有所區別,並符合現行法
              制作業有關「發布」之程序。
          三  依前開說明,各機關就其主管法規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所為統一解
              釋法令之「函釋」內容,自行程序法施行後,即應改以「令」發布,
              尚無有以「令」發布「函」之必要;又目前以「令」發布者,非僅限
              於法規,對於其發布內容非屬法規者,自無須以法條格式呈現;至該
              等行政規則之生效日期,本處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九秘字
              第三五五八七號函業已敘明可於發布令或分行函或刊登公報之分行函
              中予以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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