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6204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教育部
發文字號: (90)台秘管字第 900148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15 頁 5-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
旨:
修正「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乙份,並自九十年二月一日起生
效
主    旨:函轉修正「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乙份,並自九十年二月一日
          起生效,請就業務相關部分遵照辦堙並轉知所屬。
說    明:依據行政院本 (九十) 年二月二日台九十科字第○○五三九五號函辦理。

附    件:修正「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要點」
          一  行政院為促進電子資料流通,提高行政效率,並充分利用國家資源,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電子資料流通,
              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電子資料:指各機關經由電腦處理,儲存於各式媒體內之資料及其
                相關資訊。
           (二) 電子資料流通:指各機關將其所有之電子資料對其他政府機關、公
                營事業機關、私人企業機構、一般團體及個人之提供。
           (三) 電子資流通目錄 (以下簡稱流通目錄) :指各機關可提供流通之電
                子資料檔資料目錄彙編。
          四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機關電子資
              料流通事宜,辦理流通目錄之彙整及提供。各機關應指定單位,負責
              該機關電子資料流通事宜。
          五  各機關應透過「政府網際服務網」,維護、更新流通目錄。
              流通目錄內每一電子資料檔相關料,應透過「政府網際服務網」做成
              網頁,置於該網站「電子資料流通目錄」項下。
          六  電子資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不得列入流通目錄:
           (一)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三) 涉及個人穩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四) 其流通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 其流通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
                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
              三項規定,仍應列入流通目錄。
          七  各機關辦理電子資料流通,應以流通目錄所列電子資料為範圍。但各
              機關間因業務上有特殊需求,經提供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  電子資料得依其性質、分別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私人企業機
              構、一般團體及個人為提供對象,並於流通目錄內載明之。
          九  流通目錄所列電子資料之提供,應以提供機關作業環境可行之方式為
              之。
          一○  申請提供電子資料,應透過「政府網際服務網」填具申請表,向提
                供機關提出申請。但各機關間之電子資料申請,不在此限。
                各機關應備妥書面申請表,於政府網際服務網無法供服務時,提供
                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私人企業機構、一般團體及個人申
                請之用。
          一一  電子資料提供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時,應斟酌下列事項儘速辦理:
             (一) 申請人是否符合流通目錄所載之提供對象。
             (二) 使用目的是否合理、正當。
             (三) 申請提供之範圍是否必需。
             (四) 申請提供之方式是否適當。
             (五) 其他特殊事項。
          一二  申請人不得於申請使用目的外,使用提供機關所提供之電子資料。
          一三  電子資料提供機關得依其提供成本,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並應依法
                繳庫。
          一四  各機關辦理電子資料之流通,涉及安全維護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有
                關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五  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研究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