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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90)台內營字第 90836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0 年夏字第 47 期 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39 條
旨:
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
分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之規
定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之案件,於查獲違規現場,已給予行政處
          分相對人言詞陳述意見並作成紀錄,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一百零二條之規
          定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本部營建署案陳  貴府九十年三月二十日九十屏府地用字第四一二
              二七號函,並檢送法務部九十年五月一日法九十律字第○一三六一八
              號函影本乙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
              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
              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處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准此,對於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土地使用規定者,由主管機關
              依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時,如於該個案查獲現場,承辦人員
              針對該違法 (規) 構成要件之重要事項已予以調查,並於調查證據時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載明調
              查筆錄中者,似符合首揭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除外規定,無庸於
              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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