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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90)台內民字第 900763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銓敘部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62 條
旨:
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組織規程之報備查程序規定

全文內容:按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所稱權責機關,係指完成法定效力之機關
          而言,該組織法規如需經核定者,以核定機關為權責機關,如無需報核定
          者,因係屬地方政府得全權處理之業務,則以公 (發) 布機關為權責機關
          。有關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經議會同意後,由市政府公布施行,其
          報考試院之權責機關,應為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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