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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90)台內民字第 90072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公報 第 6 卷 13 期 213-214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61-162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78 條
旨:
有關桃園縣大園鄉劉鄉長因涉貪污案,經地方法院判處徒刑,並依法停職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依法准其先行復職,嗣再經最高法院發回
更審應否再予以停職

主    旨:有關貴縣大園鄉劉鄉長○生因涉貪污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十一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並經貴府依法停職,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
          院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貴府爰依法准其先行復職,嗣再經最高法院
          撤銷臺灣高等法院無罪判決發回更審,應否再予以停職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九十府民行字第四一三五八六號函。
          二  按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係配合政府肅貪政風,預防組織
              犯罪,以建立廉能政府需要,爰規定地方民選行政首長停止職務之要
              件,惟另考量其係任期制,於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過程中予以停職,
              常因司法程序冗長而導致如同解除職務效果,爰於第二項規定得准其
              先行復職之要件。至於本案劉鄉長因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十一年二
              月,褫奪公權三年,經貴府依法停職,案經上訴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
              改判無罪,貴府依法予以復職,嗣再經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無罪判
              決發回更審,應否再予停職一節,地方制度法並無明文規定,參酌前
              揭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並避免司法判決未確定
              前之反覆停職及復職,致地方政務難以推動,本案應無庸再予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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