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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90)台內民字第 90027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104-105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136-137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0、67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 條
旨:
綠島鄉公所擬向入鄉遊客徵收清潔維護費之適法疑義

全文內容:一  本案經函請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表示意見經彙整如下
              :
           (一)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機關 (綠島鄉公所) 為執行一
                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居民徵收費用。本案
                綠島鄉公所擬向入鄉遊客徵收清潔維護費,與廢棄物清理法之徵收
                對象、支出項目等不相同。
           (二) 依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風景特定區之清潔維護
                費,由專設機構或經營者擬訂,報請該管觀光主管機關核准並報上
                級觀光主管機關核備,調整時亦同。」同規則第二十八條:「風景
                特定區之清潔維護費及其他收入,依法編列預算,用於該特定區之
                管理維護及觀光設施之建設。」,綠島鄉公所並非專設之風景特定
                區經營管理機構,並無本規則之適用。
           (三) 規費係對特定對象因享有或使用政府提供特定財貨或勞務,而對其
                收取相對的給付,以符合「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公平原則。至
                綠島鄉公所擬逕向入鄉遊客徵收清潔維護費,其收費範圍廣及綠島
                全鄉,且無論該等入鄉遊客是否享有或使用綠島鄉公所所提供之特
                定財貨或勞務,均一律收取清潔費,與「使用者、受益者付費原則
                」實有疑義。
          二  又查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
              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
              決議徵收之。」現規費法雖尚未立法,惟依財政部函意旨,向入鄉遊
              客徵收清潔維護費似有違規費之「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公平原則
              。
          三  綜上所述,廢棄物清除及管理與觀光事業,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第
              五款及第六款第四目規定,雖為鄉 (鎮、市) 自治事項。惟風景特定
              區之清潔維護費,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業有明文,綠島鄉公所尚無得
              向入鄉遊客徵收清潔維護費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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