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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90)台內民字第 90023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28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27 頁
相關法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 2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5、28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 條
旨:
縣 (市) 政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所為之「公告」,非屬
自治法規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
          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
          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復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
          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上開規定,係就「
          自治法規」之制 (訂) 定程序及種類而為規範。本案貴府依據廢棄物清理
          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所為之公告,其「公告」尚非上開自治法規名稱之一
          ,而係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公文程式。且廢棄物清理
          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已明確列舉禁止之行為,同條第十一款復授權
          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應可認為法律有意使其公告內
          容不以法規形式訂定;再者其係法律授權執行機關之作為,不涉及立法權
          之行使,則其公告內容應無須再經地方立法機關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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