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77-78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80 頁
縣 (市) 總預算案依法覆議後,有關預算之執行得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查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縣 (市) 議會總預算案,縣 (市) 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 縣 (市) 政府發布之。本案貴府對於市議會決議之九十年度總預算案,認 為有窒礙難行,已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覆議,當視為總預算 案未完成審議,有關預算之執行,自得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