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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90)台內民字第 90021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77-78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80 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39、40 條
旨:
縣 (市) 總預算案依法覆議後,有關預算之執行得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
第三項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查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縣 (市) 議會總預算案,縣 (市)
          議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
          縣 (市) 政府發布之。本案貴府對於市議會決議之九十年度總預算案,認
          為有窒礙難行,已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覆議,當視為總預算
          案未完成審議,有關預算之執行,自得依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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