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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90)台內民字第 89100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 (91年6月版) 第 46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74-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7、29 條
旨:
自治規則及委辦規則無行政程序法第一七四條之一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按本 (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公布增訂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
          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
          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係指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而言,而地方行政
          機關訂定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係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
          條規定訂定,尚不適用上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故地方行政機關依上開地
          方制度法規定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仍應依地方制度
          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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