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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90)交路字第 0009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90 年春字第 32 期 16-17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3、74 條
旨:
有關貴局函報依行第程序法辦理各行政機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作業,遇有
應受送達人拒收時,將依法辦理留置送達乙案
主    旨:有關貴局函報依行第程序法辦理各行政機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作業,遇有
          應受送達人拒收時,將依法辦理留置送達乙案,請依說明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貴局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業八八五五○○○五-○○八號函辦理
              。
          二  查本案經貴局函請法務部釋示,依該部函示略以,貴局辦理各行政機
              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倘應受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
              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
              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留置送達或寄存送達。而貴局於前開號函亦說明
              行政程序法實施後,將依上開法務部函示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辦理。
          三  因行政程序法已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而全國各警察機關
              、公路監理機關等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相關文均係委託郵局掛
              號送達,因其數量龐大,未來貴局各地區郵局配合行政程序法辦理留
              置送達或寄存送達之實務處理作業、流程為何?請速函報目前辦理情
              形,俾使轉知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四  另貴局於前開號函提及擬不予檢討修正「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
              辦法」乙節,查該辦法之相關送達規定與行政程序法不符之處,業經
              法務部函示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另立法院於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相關委員亦提出修正前開實施辦法之
              要求,故為期法理規定周延,俾免相關法規規定不合致生日後援引爭
              議,仍請貴局速提前開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報部 (郵電司) ,俾循法制
              作業程序檢討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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