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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銓敘部
發文字號: (89)銓五字第 18712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銓敘部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6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1、24 條
旨:
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需否送審

全文內容:關於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需否送審乙節,地方制度法第五
          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略以,縣 (市) 政府置一級主管中三人得由各該縣 (市
          ) 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其於縣 (市) 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
          隨同離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
          ,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各機關擬任
          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
          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以上開地方制度法係規定其相關人員得「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機要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雖不受任用資格之限制,惟仍須於實
          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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