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依地方制度法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需否送審
全文內容:關於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需否送審乙節,地方制度法第五 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略以,縣 (市) 政府置一級主管中三人得由各該縣 (市 ) 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其於縣 (市) 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 隨同離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辦理機要人員 ,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各機關擬任 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 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以上開地方制度法係規定其相關人員得「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機要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雖不受任用資格之限制,惟仍須於實 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