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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89)臺財字第 2590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 條
土地法 第 4 條
旨:
目前登記為「福建省」有之土地與建築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

全文內容:目前登記為「福建省」有之土地與建築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

附    件:財政部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臺財產接第八九○○○二一六七七號函
          八十九年八月二日會商結論:
          目前登記權屬為「福建省」,管理機關為福建省政府之土地計八筆 (新店
          市寶強段一九八、六四二地號及安坑段頂城小段七八、八八、九○、九一
          、九二、九二-一地號) ,建物二棟 (新店市寶強段五六一建號及安坑段
          頂城小段五一四建號) ,依土地登記簿記載,除安坑段頂城小段五一四建
          號未登載登記日期外,係於四十六年及七十五年間辦竣登記,當時「福建
          省」具法人資格,登記並無錯誤。惟於地方制度法公布施行及土地法第四
          條修正通過後,已無省有土地之規定,「福建省」已非地方自治團體,不
          具公法人資格,自亦不能續為登記之權利主體及處分財產。綜上,此一既
          存之登記,除不合體制外,亦不利財產之後續管理,不宜久存,宜建請行
          政院採納內政部意見,參照臺灣省政府弁鈮~ 務與組織調整後,臺灣省有
          財產移轉為國有之模式,同意「福建省」之財產辦理移轉登記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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