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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397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0 條
農會法 第 25-1 條
旨:
關於臺灣省諮議會函詢為該會諮議員任滿三年是否符合農會法第二十五條
之一規定,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選人疑義案
主    旨:關於臺灣省諮議會函詢為該會諮議員任滿三年是否符合農會法第二十五條
          之一規定,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選人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八九) 農輔字第八九○一五二四三六
              號函。
          二  按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合於左列規定
              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一、全國及省 (市) 農會總幹事應
              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 「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
              ,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
              』三年以上。」本件依來函資料所述,臺灣省諮議會機關之性質,內
              政部認定為行政機關,惟省諮議員職務之性質,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九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該會諮議員既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令,非經由人民選舉產生,當不具民意代表身分 (內政部八十
              九年八月七日台 (八九) 內社字第八九二○九六三號函參照) 。惟其
              執行職務,依地方制度法第十條規定:「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
              諮詢及興革意見。」與省政府委員屬特任官或政務官專任或兼任職務
              ,專任者之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或第十三職等 (同法第九條參照
              ) 不同,又屬無給職,似可兼任多個職務並無限制;既非專任職務,
              如何計其資歷?亦有疑義。至於是否符合農會法所稱曾任機關『相當
              薦任職職務』之規定,宜請  貴會參考銓敘部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八九
              法一字第一九四二三一九號書函意見,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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