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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294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行政程序法解釋及諮詢小組會議紀錄彙編(90年12月)第 20-2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旨:
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規定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
          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
          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辦理
          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任,首應釐
          清。本件來函所詢疑義,宜分別下列情形述之:
           (一) 交通部指定所屬高速鐵路工程局為「代執行機關」,如所指定代為
                執行之事項,無涉及公權力行使,則非屬於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規範之範圍,自不生該條項之適用問題。
           (二) 如所指定代為執行之事項,涉及公權力行使,惟如實際上該局辦理
                之事項,均係依「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交通
                部與高速鐵路工程局權責劃分表」之規定,本屬該局權責應辦理之
                事項;且如該局係「台灣南北高速鐵路興建營運合約」、「台灣南
                北高速鐵路站區開發合約」、「政府應辦事項備忘錄」及「合約執
                行備忘錄」之幕僚及實際執行單位,而上開文件內容規範之職務確
                屬該局之權限範圍者,依前揭說明,即與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
                項規定,將權限之一部分移轉所屬下級機關之委任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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