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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232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法務部公報 第 242 期 12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3 條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  貴會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將權限之一部分,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章委
          託當地之民間團體辦理,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僑法字第○三二三七五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
              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
              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
              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其所謂「依法規將權限委託民間辦理」
              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
              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由民間辦理,而不得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
              將權限委託民間辦理,惟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受此限制。
              貴會訂定之「海外華僑團體聯繫登記要點」第七點規定:「本會依僑
              務政策推展之需要,得委託本會登記有案之海外華僑團體協助辦理僑
              務工作相關事項,……」是否牴觸首揭法條規定,請  貴會依上述本
              於職權審認之。又上述委託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
              稱「外交行為」宜由外交主管機關認定之,如屬之,自得不適用行政
              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三  又如委託之事係由受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在我國領域外實施,而屬外
              國法權範圍,受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無行使公權力 (權限) 之餘地者
              ,既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是項委託行為自得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十
              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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