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檢送「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及行政程序法規定 「公告」一覽表
主 旨:檢送本部擬具之「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及行政 程序法規定「公告」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參考,並轉知所屬各機關。 附 件: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一 檢視本機關行政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範圍 (1) 有無法律特別規定排除本法適用者?又其排除之範圍為何? (2) 有無本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項而排除本法程序規定之適用者? 二 管轄 (1) 管轄權之確定 (§11Ⅰ、§12) 。 (2) 是否須公告變更管轄權 (§11ⅡⅢⅣ) 。 (3) 管轄權競合之協議或指定 (§13) 。 (4) 管轄權爭議時之協議或指定 (§14ⅠⅡ) 。 (5) 受理人民申請指定管轄之處理期限 (§14Ⅱ) 。 三 委任及委託 (1) 檢視業務職掌中有那些可以委任或委託者 (§15、§16) ? (2) 是否已取得法規依據 (§15、§16) ? (3) 公告之時機、公告之處所、公告之格式、執行之方法、公告期間、 公告完成後資料之附卷 (§15、§16) 。 (4) 公告外並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時效上是否配合?預算是否編 列 (§15、§16) ? (5) 行政委託之委託經費是否編列 (§16) ? (6) 委任、委託限於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公權力行使或不涉 權限之移轉則不包括在內。 四 迴避作業程序 (1)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得提出意見書 (§33Ⅱ) 。 (2) 受理申請迴避之處理程序、覆決程序 (§33) 。 (3) 應行迴避之人員 (§32、§33之公務員,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之個人或團體辦理業務相關人員及任務編組之外聘委員涉及公權力 行使者) 。 (4) 命公務員迴避之處理規定 (§33V) 。 五 行政程序之開始 (1) 注意是否依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 (§34但書) ? (2) 人民得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之事項有哪些?其中有哪些應以書面 提出申請者?以言詞提出申請者應作成紀錄 (§35) 。 (3) 人民依法規提出申請者,收發人員對以掛號提出者應注意郵戳的保 留,承辦人員應將信封附卷存證 (§49) 。 六 行政程序中之行為-調查事實及證據 (1) 調查事實及證據方式之說明 (請訓練單位及法制單位加強辦理) 。 (2) 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39) 。 七 行政程序中之行為-閱覽卷宗及資料 (1) 各機關視需要研訂受理申請閱覽之內部作業程序。 (2) 各機關需要提供影印設備,訂定收費計算方法,收取費用應製給收 據並辦理入帳手續。 (3) 研訂閱覽卷宗須知。 (4) 釐清內部分工事項。 (5) 機關內部之簽呈、擬稿及會辦意見不提供閱覽,並注意其他得拒絕 閱覽之情形 (§46Ⅱ) 。 八 注意禁止行政程序外接觸之規定 (§47) 九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51) (1) 各單位應速檢視所主管法規有無人民依法規申請之事項? (2) 此些申請事項未定處理期間者,應速訂定,訂定時應本務實態度斟 酌之,勿陳義過高,避免所定期間過短造成遲延而有國家賠償及訴 願規定之適用。 (3) 處理期間之公告,宜指定單位設計格式,送請各單位填載後交由指 定單位公告。此項業務應在本 (89) 年 12 月底前完成。明年以後 如有新法規規定人民申請事項,由指定單位依格式填載後送指定單 位辦理公告。 一○ 本法之送達 (1) 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68Ⅰ) 。 (2) 電子文件送達之合法性 (§68Ⅱ) 。 (3) 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因證明之必 要得製作送達證書 (§68Ⅲ、§76) 。承辦人對於上開案件應填 具送達證書,請收發人員黏貼於信封,並以掛號為之,請檢視何 種文書屬此類?郵政機關交回送達證書後,應交承辦人附卷。 一一 本法之公告 本法計有十八個條文規定「公告」事項,請逐條檢視何者須配合刊 載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何者僅須公告,那些有限期或急迫時效性之 公告?公告期間、場所均應規劃 (詳如附表) 。 一二 行政處分 (1) 檢視各單位所做行政處分有哪些屬要式處分及其方式規定 (§95 ) ?目前書面記載格式,除法規另有特別規定外,如與本法第九 十六條規定不符者應即檢討修正。 (2) 注意教示規定之記載 (§96Ⅰ) 。 (3) 那些書面行政處分可以不記明理由者 (§97) ? (4) 行政處分之通知對象、一般處分之送達方式 (§100 ) 。 (5) 何種情形於作成行政處分前應讓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及其例外 ( §102 、§103 ) ? 一三 行政契約 (1) 檢視本機關有無已訂定之行政契約?有無與行政程序法規定不符 者? (2) 締約相對人之決定應注意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一四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1) 注意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處理 (§153 ) 。 (2) 法規命令預告程序之踐行 (§154 ) 。 (3)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4) 第一類行政規則與第二類行政規則之區分 (§159 ) ?對具體個 案之指示或通函所屬機關加強辦理等則非行政規則。 (5) 第二類行政規則,應由首長簽署後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不得 僅公告於網路,各機關應檢視那些屬於第二類之行政規則? (6)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布或下達之行政規則,毋庸再刊登政府公 報。 一五 行政指導 (1) 各機關應檢視目前有無行政指導事項?與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是否 相符?未來有那些行政行為得擬定為行政指導? (2) 行政機關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 絕指導時,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166 ) 。 (3) 行政機關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該明示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書面時,原則上應提供書面 (§167 ) 。 一六 陳情 (1) 陳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依法規提出申請者」,故不適用本法第 五十一條所定之處理期間之規定。 (2) 陳情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並應注意「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修正規定於 90 年 1 月 1 日生效) 。 一七 設施及設備 (1) 陳述意見及閱覽卷宗處所之規劃,及設備、器材之購置。 (2) 應規劃公告之處理。政府公報如何配合辦理? (3) 對於應刊登政府公報之事項,應積極籌劃相關事宜。 ┌───────────────────────┬──────┐ │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一覽表 │ │ ├────┬─────────┬────────┼──────┤ │條 次│ 公告或發布事項 │ 應踐行程序 │備註 (生效) │ ├────┼─────────┼────────┼──────┤ │第十一條│變更管轄權 │公告 │公告之日起算│ │第二項至│ │ │至第三日 │ │第四項 │ │ ├──────┤ │ │ │ │公告特定有生│ │ │ │ │效日期者依其│ │ │ │ │規定 │ ├────┼─────────┼────────┼──────┤ │第十五條│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公告並刊登政府公│ │ │第三項 │規依據 │報或新聞紙 │ │ ├────┼─────────┼────────┼──────┤ │第十六條│行政委託事項及法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 │ │第二項 │依據 │報或新聞紙 │ │ ├────┼─────────┼────────┼──────┤ │第三十條│書面通知全體當事人│以公告代替書面通│ │ │第二項 │顯有困難者 │知 │ │ ├────┼─────────┼────────┼──────┤ │第五十一│對人民依法規申請之│公告 │ │ │條第一項│處理期間 │ │ │ ├────┼─────────┼────────┼──────┤ │第五十五│聽證之通知 │必要時並公告 │ │ │條第一項├─────────┼────────┤ │ │、第二項│依法規應預先公告之│公告並登載政府公│ │ │ │聽證 │報或其他適當方法│ │ │ │ │公告 │ │ ├────┼─────────┼────────┼──────┤ │第五十六│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通知並公告 (依第│ │ │條第二項│ │五十五條規定) │ │ ├────┼─────────┼────────┼──────┤ │第七十五│對不特定人送達之代│公告或刊登政府公│ │ │條 │替 │報或新聞紙 │ │ ├────┼─────────┼────────┼──────┤ │第八十條│公示送達之方式 │公告並得刊登政府│ │ │ │ │公報或新聞紙 │ │ ├────┼─────────┼────────┼──────┤ │第八十一│公示送達之生效日 │其刊登政府公報或│自最後刊登之│ │條 │ │新聞紙者 │日起經二十日│ │ │ │ │生效 │ │ │ ├────────┼──────┤ │ │ │依第七十八條第一│經六十日生效│ │ │ │項第三款為公示送│ │ │ │ │達者 │ │ │ │ ├────────┼──────┤ │ │ │依第七十九條之職│自黏貼公告欄│ │ │ │權公示送達者 │翌日起生效 │ ├────┼─────────┼────────┼──────┤ │第一百條│一般處分送達之代替│公告或刊登政府公│ │ │第二項 │ │報或新聞紙 │ │ ├────┼─────────┼────────┼──────┤ │第一百零│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書│必要時並公告 │ │ │四條第一│面通知 │ │ │ │項 │ │ │ │ ├────┼─────────┼────────┼──────┤ │第一百十│一般處分之效力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自公告日、最│ │條第二項│ │報、新聞紙 │後登載日起生│ │ │ │ │效 │ ├────┼─────────┼────────┼──────┤ │第一百三│行政契約締約前之公│事先公告 │ │ │十八條 │告 │ │ │ ├────┼─────────┼────────┼──────┤ │第一百五│擬訂法規命令之預告│應於政府公報或新│ │ │十四條第│程序 │聞紙公告 │ │ │一項 │ │ │ │ ├────┼─────────┼────────┼──────┤ │第一百五│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應於政府公報或新│ │ │十六條 │證之公告 │聞紙公告 │ │ ├────┼─────────┼────────┼──────┤ │第一百五│法規命令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 │ │十七條第│ │聞紙發布 │ │ │二項 │ │ │ │ ├────┼─────────┼────────┼──────┤ │第一百六│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登載於政府公報發│ │ │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布 │ │ │項 │ │ │ │ └────┴─────────┴────────┴──────┘ 註:請詳閱各該條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