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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005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04、11、110、138、15、16、30、51、55、56、75、80、81 條
旨:
檢送「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及行政程序法規定
「公告」一覽表
主    旨:檢送本部擬具之「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及行政
          程序法規定「公告」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參考,並轉知所屬各機關。

附    件: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參考辦理事項
          一  檢視本機關行政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範圍
            (1) 有無法律特別規定排除本法適用者?又其排除之範圍為何?
            (2) 有無本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項而排除本法程序規定之適用者?
          二  管轄
            (1) 管轄權之確定 (§11Ⅰ、§12) 。
            (2) 是否須公告變更管轄權 (§11ⅡⅢⅣ) 。
            (3) 管轄權競合之協議或指定 (§13) 。
            (4) 管轄權爭議時之協議或指定 (§14ⅠⅡ) 。
            (5) 受理人民申請指定管轄之處理期限 (§14Ⅱ) 。
          三  委任及委託
            (1) 檢視業務職掌中有那些可以委任或委託者 (§15、§16) ?
            (2) 是否已取得法規依據 (§15、§16) ?    
            (3) 公告之時機、公告之處所、公告之格式、執行之方法、公告期間、
                公告完成後資料之附卷 (§15、§16) 。
            (4) 公告外並刊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時效上是否配合?預算是否編
                列 (§15、§16) ?
            (5) 行政委託之委託經費是否編列 (§16) ?
            (6) 委任、委託限於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公權力行使或不涉
                權限之移轉則不包括在內。
          四  迴避作業程序
            (1)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得提出意見書 (§33Ⅱ) 。
            (2) 受理申請迴避之處理程序、覆決程序 (§33) 。
            (3) 應行迴避之人員 (§32、§33之公務員,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之個人或團體辦理業務相關人員及任務編組之外聘委員涉及公權力
                行使者) 。
            (4) 命公務員迴避之處理規定 (§33V) 。
          五  行政程序之開始
            (1) 注意是否依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 (§34但書) ?
            (2) 人民得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之事項有哪些?其中有哪些應以書面
                提出申請者?以言詞提出申請者應作成紀錄 (§35) 。
            (3) 人民依法規提出申請者,收發人員對以掛號提出者應注意郵戳的保
                留,承辦人員應將信封附卷存證 (§49) 。
          六  行政程序中之行為-調查事實及證據
            (1) 調查事實及證據方式之說明 (請訓練單位及法制單位加強辦理) 。
            (2) 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事項 (§39) 。
          七  行政程序中之行為-閱覽卷宗及資料
            (1) 各機關視需要研訂受理申請閱覽之內部作業程序。
            (2) 各機關需要提供影印設備,訂定收費計算方法,收取費用應製給收
                據並辦理入帳手續。
            (3) 研訂閱覽卷宗須知。
            (4) 釐清內部分工事項。
            (5) 機關內部之簽呈、擬稿及會辦意見不提供閱覽,並注意其他得拒絕
                閱覽之情形 (§46Ⅱ) 。
          八  注意禁止行政程序外接觸之規定 (§47)
          九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51)
            (1) 各單位應速檢視所主管法規有無人民依法規申請之事項?
            (2) 此些申請事項未定處理期間者,應速訂定,訂定時應本務實態度斟
                酌之,勿陳義過高,避免所定期間過短造成遲延而有國家賠償及訴
                願規定之適用。
            (3) 處理期間之公告,宜指定單位設計格式,送請各單位填載後交由指
                定單位公告。此項業務應在本 (89) 年 12 月底前完成。明年以後
                如有新法規規定人民申請事項,由指定單位依格式填載後送指定單
                位辦理公告。
          一○  本法之送達
              (1) 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68Ⅰ) 。
              (2) 電子文件送達之合法性 (§68Ⅱ) 。
              (3) 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因證明之必
                  要得製作送達證書 (§68Ⅲ、§76) 。承辦人對於上開案件應填
                  具送達證書,請收發人員黏貼於信封,並以掛號為之,請檢視何
                  種文書屬此類?郵政機關交回送達證書後,應交承辦人附卷。
          一一  本法之公告
                本法計有十八個條文規定「公告」事項,請逐條檢視何者須配合刊
                載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何者僅須公告,那些有限期或急迫時效性之
                公告?公告期間、場所均應規劃 (詳如附表) 。
          一二  行政處分
              (1) 檢視各單位所做行政處分有哪些屬要式處分及其方式規定 (§95
                  ) ?目前書面記載格式,除法規另有特別規定外,如與本法第九
                  十六條規定不符者應即檢討修正。
              (2) 注意教示規定之記載 (§96Ⅰ) 。
              (3) 那些書面行政處分可以不記明理由者 (§97) ?
              (4) 行政處分之通知對象、一般處分之送達方式 (§100 ) 。
              (5) 何種情形於作成行政處分前應讓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及其例外 (
                  §102 、§103 ) ?
          一三  行政契約
              (1) 檢視本機關有無已訂定之行政契約?有無與行政程序法規定不符
                者?
              (2) 締約相對人之決定應注意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
          一四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1) 注意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法規命令之處理 (§153 ) 。
              (2) 法規命令預告程序之踐行 (§154 ) 。
              (3)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4) 第一類行政規則與第二類行政規則之區分 (§159 ) ?對具體個
                  案之指示或通函所屬機關加強辦理等則非行政規則。
              (5) 第二類行政規則,應由首長簽署後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不得
                  僅公告於網路,各機關應檢視那些屬於第二類之行政規則?
              (6)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布或下達之行政規則,毋庸再刊登政府公
                  報。
          一五  行政指導
              (1) 各機關應檢視目前有無行政指導事項?與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是否
                相符?未來有那些行政行為得擬定為行政指導?
              (2) 行政機關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
                  絕指導時,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166
                  ) 。
              (3) 行政機關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該明示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書面時,原則上應提供書面 (§167 )
                  。
          一六  陳情
              (1) 陳情非行政程序法所稱「依法規提出申請者」,故不適用本法第
                  五十一條所定之處理期間之規定。
              (2) 陳情之處理,除本法規定外,並應注意「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要點」規定 (修正規定於 90 年 1  月 1
                  日生效) 。
          一七  設施及設備
              (1) 陳述意見及閱覽卷宗處所之規劃,及設備、器材之購置。
              (2) 應規劃公告之處理。政府公報如何配合辦理?
              (3) 對於應刊登政府公報之事項,應積極籌劃相關事宜。
          ┌───────────────────────┬──────┐
          │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一覽表                  │            │
          ├────┬─────────┬────────┼──────┤
          │條    次│  公告或發布事項  │  應踐行程序    │備註 (生效) │
          ├────┼─────────┼────────┼──────┤
          │第十一條│變更管轄權        │公告            │公告之日起算│
          │第二項至│                  │                │至第三日    │
          │第四項  │                  │                ├──────┤
          │        │                  │                │公告特定有生│
          │        │                  │                │效日期者依其│
          │        │                  │                │規定        │
          ├────┼─────────┼────────┼──────┤
          │第十五條│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公告並刊登政府公│            │
          │第三項  │規依據            │報或新聞紙      │            │
          ├────┼─────────┼────────┼──────┤
          │第十六條│行政委託事項及法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            │
          │第二項  │依據              │報或新聞紙      │            │
          ├────┼─────────┼────────┼──────┤
          │第三十條│書面通知全體當事人│以公告代替書面通│            │
          │第二項  │顯有困難者        │知              │            │
          ├────┼─────────┼────────┼──────┤
          │第五十一│對人民依法規申請之│公告            │            │
          │條第一項│處理期間          │                │            │
          ├────┼─────────┼────────┼──────┤
          │第五十五│聽證之通知        │必要時並公告    │            │
          │條第一項├─────────┼────────┤            │
          │、第二項│依法規應預先公告之│公告並登載政府公│            │
          │        │聽證              │報或其他適當方法│            │
          │        │                  │公告            │            │
          ├────┼─────────┼────────┼──────┤
          │第五十六│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通知並公告 (依第│            │
          │條第二項│                  │五十五條規定)   │            │
          ├────┼─────────┼────────┼──────┤
          │第七十五│對不特定人送達之代│公告或刊登政府公│            │
          │條      │替                │報或新聞紙      │            │
          ├────┼─────────┼────────┼──────┤
          │第八十條│公示送達之方式    │公告並得刊登政府│            │
          │        │                  │公報或新聞紙    │            │
          ├────┼─────────┼────────┼──────┤
          │第八十一│公示送達之生效日  │其刊登政府公報或│自最後刊登之│
          │條      │                  │新聞紙者        │日起經二十日│
          │        │                  │                │生效        │
          │        │                  ├────────┼──────┤
          │        │                  │依第七十八條第一│經六十日生效│
          │        │                  │項第三款為公示送│            │
          │        │                  │達者            │            │
          │        │                  ├────────┼──────┤
          │        │                  │依第七十九條之職│自黏貼公告欄│
          │        │                  │權公示送達者    │翌日起生效  │
          ├────┼─────────┼────────┼──────┤
          │第一百條│一般處分送達之代替│公告或刊登政府公│            │
          │第二項  │                  │報或新聞紙      │            │
          ├────┼─────────┼────────┼──────┤
          │第一百零│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書│必要時並公告    │            │
          │四條第一│面通知            │                │            │
          │項      │                  │                │            │
          ├────┼─────────┼────────┼──────┤
          │第一百十│一般處分之效力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自公告日、最│
          │條第二項│                  │報、新聞紙      │後登載日起生│
          │        │                  │                │效          │
          ├────┼─────────┼────────┼──────┤
          │第一百三│行政契約締約前之公│事先公告        │            │
          │十八條  │告                │                │            │
          ├────┼─────────┼────────┼──────┤
          │第一百五│擬訂法規命令之預告│應於政府公報或新│            │
          │十四條第│程序              │聞紙公告        │            │
          │一項    │                  │                │            │
          ├────┼─────────┼────────┼──────┤
          │第一百五│訂定法規命令舉行聽│應於政府公報或新│            │
          │十六條  │證之公告          │聞紙公告        │            │
          ├────┼─────────┼────────┼──────┤
          │第一百五│法規命令          │刊登政府公報或新│            │
          │十七條第│                  │聞紙發布        │            │
          │二項    │                  │                │            │
          ├────┼─────────┼────────┼──────┤
          │第一百六│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登載於政府公報發│            │
          │十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布              │            │
          │項      │                  │                │            │
          └────┴─────────┴────────┴──────┘
          註:請詳閱各該條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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