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行政機關文書自行送達,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作
之「送達通知書」參考格式乙份,請 查照並轉行。
說 明:一 本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法八十九律字第○○○二五四號函諒達。
二 行政程序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前段規定:「送達由行政機關
自行或交郵政機關送達」「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
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
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居住所、
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
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茲檢送行政機關自行送達
,依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作之「送達通知書」參考格式乙
份,請 各機關自行印製使用。
附 件:┌──────────────────────────────┐
│ 送達通知書 (共兩聯) │
│ 茲有應行送達 台端之□□□ (送達機關名稱全銜) 行政文│
│書一件 (文號: ) 於按址送達時,因無人收受,經依行政程│
│序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就近寄存於: │
│□ 警察派出所 │
│□ 區鎮鄉公所 │
│□ 村 (里) 鄰長辦公處 │
│請從速前往領取,以免遲誤,此致 │
│ 先生 │
│ 女士 │
│ │
│ ○○○○○ (送達機關名稱全銜) │
│ 送達人 簽章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送達人注意:本通知書填妥後,一聯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
│ 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聯交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
│ 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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