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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001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58 條
旨:
建請制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行政監督之共通性法律並指定法規主管機關
,俾統一規範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主    旨:建請制定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行政監督之共通性法律並指定法規主管機關
          ,俾統一規範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敬請  鑒核。
說    明:一  本部為配合行政程序法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特於八十九年三月二
              十八日邀請內政部等機關開會研商「法務部主管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
              可及監督條例草案」,惟經與會代表充分討論後,咸認宜制定財團法
              人設立許可及行政監督之共通性法律,俾統一規範。
          二  按現行各機關有關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之規範,大部分係缺
              乏法律明確授權各自訂定之職權命令,惟其內容不乏涉及人民權利之
              限制規定,與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及法律保留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五條第二款、第六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一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參照) 未盡相符,故實有在民法之外,就財團法人之設立許
              可及行政監督共通性事項,制定一具有行政法性質之財團法人設立許
              可及行政監督共通性法律之必要,並在此一法律中對各行政機關為具
              體明確之授權,再由各行政機關依據此授權規定,各自依不同目的事
              業之差異性,自行設定設立許可及行政監督事項之法規命令。
          三  至宜由何機關擔任上開法律之主管機關以負責法制工作部分,謹附陳
                鈞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團法人監督問題之探討」研究報告 (
              八十四年四月編印) 有關宜由教育部或內政部制定財團法人之監督條
              例之建議意見如附件,敬請  鈞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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