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0 輯 165 頁
各級漁會使用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主 旨:有關 貴部函詢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之 經費,是否屬政府補助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台 (89) 內社字第八八四二五三六號函。 二 首揭經費係由公營農業金融機構 (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臺 灣省合作金庫) 之年度純益提撥,除中國農民銀行已完成民營化外, 臺灣土地銀行及臺灣省合作金庫仍為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三條所稱「機關」,各級漁會使用該經費辦理採購,屬本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動支機關經費」辦理採購,應適用本法第四條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