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有關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施工需其他管線單位配合管線遷移之政府採購法 適用疑義
全文內容:有關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施工需其他管線單位配合管線遷移,依分擔比例 支付負擔經費時,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說明說明: 一、旨揭管線遷移,如配合遷移之管線單位屬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譬如 公營自來水、電信、電力、油管事業及軍警通訊管線等單位),該污 水下水道管線單位非以自己名義採購,而係分擔該機關辦理採購所發 生之管線遷移費用者,該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之分擔行為,不適用本 法之規定。 二、旨揭管線遷移,如配合遷移之管線單位非屬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譬 如民營瓦斯公司),該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支付其管線遷移費用(含 部分或全部)乙節,核屬採購行為,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採購如符合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譬如第二款之獨家製造 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該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得於報經 上級機關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96 年 2 月 8 日工程企 字第 09600012230 號,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