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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工程企字第 890228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10 期 15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8、19、20、21、22、4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旨: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執行監督事宜

主    旨: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執行監督事宜,受補助之法人或團
          體,其辦理採購對象之選定,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擇適當
          之招標方式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依監察院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八九) 院台財字第 892200589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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