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報 第 310 期 15 頁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執行監督事宜
主 旨: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執行監督事宜,受補助之法人或團 體,其辦理採購對象之選定,應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擇適當 之招標方式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依監察院八十九年八月七日 (八九) 院台財字第 892200589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