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報 第 307 期 17-18 頁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法者,除有為因應緊急 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於接獲本會通知或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 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 予改正後再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構) 。 說 明: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本法之規 定,另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採購人員不得不依 法令規定辦理採購。其於開標、決標前接獲本會通知或自行發現違失,無 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可改正者,可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不得以無廠商提出異議為由或曲解本法第六條第三項 規定,續行開標決標。鑒於本法施行已滿一年,部分機關仍有明顯違失或 不理會本會通知逕自辦理致相關人員遭檢討或議處之情形,爰提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