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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工程企字第 890147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07 期 17-18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3、48、6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法者,除有為因應緊急
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

主    旨:機關辦理採購,於接獲本會通知或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
          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
          予改正後再辦,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構) 。
說    明: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本法之規
          定,另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採購人員不得不依
          法令規定辦理採購。其於開標、決標前接獲本會通知或自行發現違失,無
          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可改正者,可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規定不予開標決標,不得以無廠商提出異議為由或曲解本法第六條第三項
          規定,續行開標決標。鑒於本法施行已滿一年,部分機關仍有明顯違失或
          不理會本會通知逕自辦理致相關人員遭檢討或議處之情形,爰提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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