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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工程企字第 890145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1 條
旨:
廠商於領標後發現依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無法投標者,得於投標截止
期限前,向原發售招標文件之機關申請退費

主    旨: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函關於  貴所辦理「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南科分公司有機光導體廠新建工程」乙案,其招標公告中之廠商資格未盡
          詳細,誤導廠商領標,建請退還招標文件工本費乙節,本會意見如說明,
          請  查照辦理見復。
說    明:一  檢附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台區營 (89
              ) 榮業字第○二二二號函影本乙份。
          二  招標公告所載廠商資格條件過簡,廠商於領標後發現依招標文件所定
              資格條件,其無法投標者,凡符合招標公告所訂條件者,得於投標截
              止期限前,向原發售招標文件之機關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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