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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工程企字第 890051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6、63 條
旨:
八十八學年度「春暉專案」快速檢驗試劑採購案,招標文件規定試劑須取
得合法之我國專利使用權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
主    旨:貴部辦理八十八學年度「春暉專案」快速檢驗試劑採購案,招標文件規定
          試劑須取得合法之我國專利使用權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八九)軍字第八九○一四三三一
              號函。
          二、旨揭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規格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辦理。如我國法規並未規定旨揭試劑必須先取得我國專利使用權方得
              銷售,則旨揭規定即明顯違反本條第二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
          三、貴部如欲避免旨揭採購發生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之情形,可參考「採
              購契約要項」第五十五條規定於招標文件預為載明。
          四、另查來函所附之採購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有下列不符本法規定之處
              ,併請檢討修正。
          (一)投標須知第柒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二項第七款違
                反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貴部不得增加或更改
                本法規定。
          (二)投標須知第玖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不得異議」,違反本法第七十五
                條規定。其他條文有相同情形者,亦同。
          (三)投標須知第拾壹條第一項第六款第8目「主管」應改為「主管機關
                」。第二項第二款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及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七一號函補充規定。
          (四)補充說明第參條 ISO  國際認證應依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八
                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三九九號函辦理; GMP、FDA 證明,非屬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應
                加註「或同等者」。
          (五)本案建議依規定改正招標文件後重行招標。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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