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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工程企字第 890034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03 期 23-2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87 條
旨:
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

全文內容: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
          一  為便利廠商領標,防杜發生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之犯罪行為,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  機關得視採購案件性質,將招標文件之全部或一部併提供電子招標文
              件。
              前項電子招標文件之提供,得以唯讀光碟或其他類似媒材之電子媒體
              或透過資訊網路方式為之,並得以加密方式,限制其讀取期間。
          三  機關提供電子招標文件,得向廠商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並允許廠商
              單獨購買其書面文件。
          四  電子招標文件之檔案格式如下:
           (一) 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以文字檔案為原則。
           (二) 標價單及分項價格明細表以文字檔案或試算表檔案為原則。
           (三) 設計圖及施工規範以黑白掃描影像檔案為原則,其解析度不得低於
                每英吋三○○點 (三○○DPI) ,設計圖並應按頁別分別儲存。
           (四) 其餘文件,由機關視其性質,參考前三款原則訂定。
                機關應併提供前項各款檔案之電子目錄檔,記載各檔案之檔名、檔
                案內容、檔案型態、檔案大小等資訊。
          五  機關得將前點各檔案之全部或一部,轉換為一或數個自動解壓縮檔。
              前項自動解壓縮檔,經解壓縮還原獲得之檔案應與轉換前無異。
          六  廠商以電子招標文件列印其投標文件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其列
              印格式,未依規定辦理者得為無效標。
              但僅係尺寸差異,無礙辨識者,不在此限。未規定列印格式,其列印
              文件無礙辨識者,機關不得拒絕。
          七  機關提供電子招標文件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 查閱電子招標文件所需軟體及硬體設備。
           (二) 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三)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閱覽電子招標文件之書
                面文件及其處所。
          八  第六點列印格式及前點第一款軟體及硬體設備,均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
          九  招標文件委託廠商代擬,或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廠商辦理者,機關
              應於委託契約訂明廠商應併提供電子檔案,並得將電子招標文件之全
              部或一部併委託其製作。
          一○  機關提供之電子招標文件內容與書面文件內容不一致者,應另為適
                法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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