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報 第 34 卷 5 期 58-59 頁
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方式辦理者,應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 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
主 旨: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方式辦理者,請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 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 說 明:一 依據最高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八九台文字第 1502 號函送之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打擊黑金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辦理。 二 另請加強以下防制黑金之作為: (一) 招標機關應確實把握工程之資訊公開化與透明化,使符合承作條件 之廠商,均能有機會參與競爭,以減少黑道之介入。 (二) 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招標 文件或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予廠商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三)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實執行保密規定。 (四) 遇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之嫌者,應即通知並配合 警察及調查機關實施蒐證,俾作為廢標或移送法辦之依據。 (五) 嚴密保護承辦採購業務人員之人身安全,如有受到強制脅迫等不法 侵害時,應即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定函請相關司法警察 機關嚴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