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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工程企字第 890031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公報 第 34 卷 5 期 58-5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9、20、29、34、87、88、89、90、91、92 條
旨:
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方式辦理者,應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
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

主    旨: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
          方式辦理者,請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
          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
說    明:一  依據最高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八九台文字第 1502 號函送之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打擊黑金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辦理。
          二  另請加強以下防制黑金之作為:
           (一) 招標機關應確實把握工程之資訊公開化與透明化,使符合承作條件
                之廠商,均能有機會參與競爭,以減少黑道之介入。
           (二) 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供招標
                文件或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予廠商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三)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實執行保密規定。
           (四) 遇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之嫌者,應即通知並配合
                警察及調查機關實施蒐證,俾作為廢標或移送法辦之依據。
           (五) 嚴密保護承辦採購業務人員之人身安全,如有受到強制脅迫等不法
                侵害時,應即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規定函請相關司法警察
                機關嚴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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