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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工程企字第 890023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2、14、20、22、24、25、34、48、50、53、55、56、64、72、85 條
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
一覽表」

主    旨:檢送「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
          一覽表」乙份,請  查照。

附    件:
┌───────────────────────────────────┐
│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
├──────────┬────────────────────────┤
│政府採購法條項款次  │上級機關權責                                    │
├──────────┼────────────────────────┤
│第十二條第一項      │條文已有規定,上級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訂定授權條件。│
├──────────┼────────────────────────┤
│第十二條第二項      │本項規定僅為補具文件送請備查,且未達查核金額之採│
│                    │購事後轉變為查核金額以上者,情形特殊,備查程序不│
│                    │能授權免除。                                    │
├──────────┼────────────────────────┤
│第十四條            │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
├──────────┼────────────────────────┤
│第二十條            │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一  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十三款應逐案核准,機關報核│
│                    │    時應敘明廠商名稱、理由及預估金額。但第十三款│
│                    │    主管機關通案核定情形,得通案核准。          │
│                    │二  第二款屬重複性質或供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
│                    │    採購,得通案核准。                          │
│                    │三  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十二款之情│
│                    │    形,得通案核准。                            │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
├──────────┼────────────────────────┤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上級機關得通案同意。                            │
├──────────┼────────────────────────┤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一  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
│                    │二  得由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於開標當場核准。        │
├──────────┼────────────────────────┤
│第五十條第二項      │本項情形特殊,採逐案核准。                      │
├──────────┼────────────────────────┤
│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一  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
│                    │二  得由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於決標當場核准。當場核准│
│                    │    者,得訂定核准金額上限。                    │
├──────────┼────────────────────────┤
│第五十五條          │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
├──────────┼────────────────────────┤
│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上級機關得通案核准。                            │
├──────────┼────────────────────────┤
│第六十四條          │本案情形特殊,採逐案核准。                      │
├──────────┼────────────────────────┤
│第七十二條第二項    │一  上級機關得訂定一減價金額上限,未達上限金額時│
│                    │    通案核准。                                  │
│                    │二  得由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於驗收當場核准。當場核准│
│                    │    者,得訂定核准減價金額上限。                │
├──────────┼────────────────────────┤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逐案核定。                                      │
├──────────┼────────────────────────┤
│第一百零三條        │逐案核准。                                      │
├──────────┼────────────────────────┤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  公告金額以上逐案核准。                      │
│三款                │二  未達公告金額或重複性之採購,比照未達公告金額│
│                    │    之招標方式得免經上級機關核准。              │
├──────────┼────────────────────────┤
│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  │本項規定情形特殊,且僅為備查程序,不能授權免除。│
└──────────┴────────────────────────┘
附記:
一  通案核准,指上級機關就條文規定、機關申請事由,並基於機關採購作業能力及
    績效之考量,函機關通案核准,免個案報核。但上級機關應定期查核檢討執行情
    形,被核准之機關應建立相對之內部控制機制。採通案核准者,得訂定其所適用
    之金額上限及適用期間。通案核定者,亦同。
二  採逐案核准者,可由機關彙整相同性質之數個採購案或一定期間內之數個採購案
    一次報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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