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府遴選市庫代理銀行適用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疑義乙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府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府財一字第八九○○一二五三○○號函
。
二 市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之保管
業務,委託銀行代為辦理,以約定之市庫存款基本存量不計息抵付代
庫費用,為勞務採購,應適用本法,並以市庫存款基本存量估計之利
息為採購金額,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
招標。 貴府依「台北市市庫規則」第四條第三項所訂定之委託辦法
,應符合本法相關規定。
三 有關擬對經營績效良好之市庫代理銀行於代庫期間屆滿時以續約方式
繼續委託乙節,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應於原招標公
告及招標文件即敘明後續擴充之項目、內容或其金額、數量及期間上
限,原合約期間屆滿時,依上開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
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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