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406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4 年冬字第 7 期 32-33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31、48、50、87 條
旨:
關於投標廠商之押標金本票連號乙案,其處理方式之說明

主    旨:關於  貴會辦理「中醫藥典籍電子資料庫計畫」招標,發現三家投標廠商
          之押標金本票連號乙案,其處理方式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一月四日衛中會秘字第八○八一三五三六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一,三家投標廠商 (龍○風電腦公司、毅○資訊有限公司
              、大○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之押標金為台灣銀行連號本票,且皆為
              大○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向台灣銀行公館分行
              申請,如大○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三家廠商
              之押標金,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如  貴會發現該三家廠商有本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五款情形之一,
              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第八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
              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
          三、來函說明二,  貴會限制該三家廠商一年不得參與  貴會任何採購招
              標案乙節,與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不符,應改依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就所發現之情形,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
              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至於是否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置,建請將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單位
              處理。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衛生署、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 (網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