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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工程企字第 880224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教育部公報 第 303 期 24-25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1、22 條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補充規定

主    旨:機關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
          標,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臺區營 (88
              ) 榮業字第○六八六號函辦理。
          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選擇性招標,其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每次
              邀請名單內廠商投標之標的,除須符合原先辦理資格審查公告所登載
              之「對名單廠商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外,各次採購標的之性質
              應相同或相似,且採購金額亦應相當,不得漫無限制。
          三  鑑於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因其
              採購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採購金額之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合前揭建
              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採購之特性,且領有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書者數以千計,各機關如分別為此類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
              大資料之管理及維護,且造成各該廠商必須分別向各採購機關提送資
              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
              購,不得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單之機關,應自即
              日起停止使用該名單於上揭採購。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工程
  企字第 10300366250  號函,說明三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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