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2261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 (89)局力字第 0171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7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人事行政法令彙編(102年2月十三版) 第 1256-1257 頁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3、9 條
旨:
關於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可否遴用具「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
等考試」及格資格人員擔任一般行政職系課員疑義

全文內容:一、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規定:「技術人員、教育人員、醫事
              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目
              前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尚無統一之法律規定,其中臺灣省自來水公
              司人員之任用,係依行政院訂定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
              員遴用暫行辦法」之規定辦理;另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
              整暫行條例」第 4  條第 3  項規定:「本省省營事業及投資事業,
              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各該事業移轉民營前,其員工仍適
              用原省營事業之人事法令。」是以,本案臺灣省自來水公司人員之任
              用事項,目前仍暫依上開遴用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三、依上開遴用暫行辦法第 4  條規定:「各機構人員之遴用,除總經理
              及其相當職務以上人員外,應經考試及格、銓敘合格或考績(核)升
              等。」經查究該規定係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規
              定:「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左列規定:一、依法考試及格。二、
              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考績升等。」訂列,自當與「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 9  條所定意旨一致,茲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所稱
              「考試及格」,係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考試及格,上開遴用暫行
              辦法第 4  條所稱之「考試及格」,自應指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又以
              同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公務人員
              考試法規、升等考試法規及任用法規之規定。」茲「行政院所屬金融
              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及格人員,業經銓敘部函釋,非屬「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所稱之「依法考試及格人員」,依法理,當
              亦非屬上開遴用暫行辦法第 4  條所稱之「考試及格」範圍,且持有
              上開升等考試及格資格亦非上開遴用暫行辦法第 4  條所稱「銓敘合
              格」或「考績(核)升等」。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