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行政法令彙編(102年2月十三版) 第 1256-1257 頁
關於臺灣省自來水公司可否遴用具「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 等考試」及格資格人員擔任一般行政職系課員疑義
全文內容:一、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規定:「技術人員、教育人員、醫事 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目 前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尚無統一之法律規定,其中臺灣省自來水公 司人員之任用,係依行政院訂定之「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 員遴用暫行辦法」之規定辦理;另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 整暫行條例」第 4 條第 3 項規定:「本省省營事業及投資事業, 改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各該事業移轉民營前,其員工仍適 用原省營事業之人事法令。」是以,本案臺灣省自來水公司人員之任 用事項,目前仍暫依上開遴用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三、依上開遴用暫行辦法第 4 條規定:「各機構人員之遴用,除總經理 及其相當職務以上人員外,應經考試及格、銓敘合格或考績(核)升 等。」經查究該規定係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第 1 項規 定:「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左列規定:一、依法考試及格。二、 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考績升等。」訂列,自當與「公務人員任用 法」第 9 條所定意旨一致,茲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所稱 「考試及格」,係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考試及格,上開遴用暫行 辦法第 4 條所稱之「考試及格」,自應指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又以 同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公務人員 考試法規、升等考試法規及任用法規之規定。」茲「行政院所屬金融 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及格人員,業經銓敘部函釋,非屬「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所稱之「依法考試及格人員」,依法理,當 亦非屬上開遴用暫行辦法第 4 條所稱之「考試及格」範圍,且持有 上開升等考試及格資格亦非上開遴用暫行辦法第 4 條所稱「銓敘合 格」或「考績(核)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