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89 年冬字第 14 期 12 頁
公有市場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三樓以上興建 住宅,其地上物可否辦理產權移轉
主 旨:關於公有市場用地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三樓以上 興建住宅,其地上物可否辦理產權移轉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八九府工都字第八九○○○四七○五五號 函。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及七月一日兩度邀集貴府及 行政院秘書處 (未派員)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 論:「本案斗南鎮有都市計畫市場用地三樓以上作住宅使用,既經都 市計畫公有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興建完成,為利執行,其建 築基地除保留作超級市場使用之應有部分維持為公有公用土地外,其 餘作住宅使用之應有土地部分可變更為公有非公用土地,其處分應依 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七十五條及台灣省省有財產 管理規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送經鎮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經該管縣 政府核准。」本案請依會商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