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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9)台內營字第 89132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地方制度法及解釋彙編(91年6月版)第 35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4年12月版)第 165 頁
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05年12月版)第 185-186 頁
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105年10月版)第 40 頁
相關法條 建築法 第 101、102-1、46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旨:
直轄市自治條例之備查程序疑義

全文內容:查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議
          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經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未規定有罰則時,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公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旨揭三
          項法規修正案建築法既另定有相關程序規定,且業經本部分依建築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等規定,以八十九年十
          一月十四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一一五三六號函 (諒達) 核定,依地方制
          度法上揭規定,自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無須再轉陳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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