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條例暨解釋例 (91年3月) 第1頁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施行後,台 灣省政府訂定「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縣市議會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 準」未抵觸該條款之項目,是否繼續有效執行一案
全文內容:有關請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施行後 ,台灣省政府訂定「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縣市議會預算共同費用編 列基準」未抵觸該條款之項目,是否繼續有效執行一案。查縣 (市) 議會 預算之編列,原係按臺灣省政府每年函頒之縣 (市) 議會預算共同費用編 列基準辦理,「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公 布施行後,地方民意代表個人費用之支給自應依上開條例規定辦理,至非 屬地方民意代表個人費用,而為議會運作所需業務經費,已編列年度預算 部分,自仍得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