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1528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89)台內民字第 89648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條例暨解釋例 (91年3月) 第1頁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52、61 條
旨:
有關「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施行後,台
灣省政府訂定「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縣市議會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
準」未抵觸該條款之項目,是否繼續有效執行一案

全文內容:有關請釋「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施行後
          ,台灣省政府訂定「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縣市議會預算共同費用編
          列基準」未抵觸該條款之項目,是否繼續有效執行一案。查縣 (市) 議會
          預算之編列,原係按臺灣省政府每年函頒之縣 (市) 議會預算共同費用編
          列基準辦理,「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公
          布施行後,地方民意代表個人費用之支給自應依上開條例規定辦理,至非
          屬地方民意代表個人費用,而為議會運作所需業務經費,已編列年度預算
          部分,自仍得繼續執行。

回上方